五家货币经纪公司联合声明

2015/07/23

2005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货币经纪行业的诞生。试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货币经 纪公司是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货币经纪行业是金融市 场中公平、公正为金融机构撮合交易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佣金收入是行业得以生存的根本。然而,近期有个别媒体报道对货币经纪行业推动正常的服务收费有片面解 读。在此,五家货币经纪公司做出正式声明如下,以正视听:

 

一、签约服务是行业监管的规范要求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六条明确规定: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货币经纪公司促成交易后,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标准计收服务佣金。2007年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的通知中第十条中规定:经纪商为交易商提供经纪服务,应与交易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2012年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纪商与交易商应签署货币经纪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多年来,各家货币经纪公司不断地分别向未签约金融机构包括各家基金公司提出签约要求,但始终未获积极回应和达成共识,但货币经纪公司仍持续提供专业和优质服务以争取获得这些机构的理解。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货币经纪行业的执法检查中提出,货币经纪公司在签订服务协议方面执行不力,应当落实整改。为落实监管的整改要求,保护行业的合规性以及对已签约客户的公平性,从2014年开始货币经纪公司分批、分次向银行、券商、保险、信托、基金等未签约金融机构发函通知签约,期 间获得大部分金融机构的支持并完成签约,其中也包括部分基金公司。在限时未与货币经纪公司进行有效沟通的金融机构,才会被暂停免费经纪服务。分批分次逐步 落实整改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低的减少对市场交易的影响,同时也给未签约金融机构以提示,希望其根据监管规定主动与货币经纪公司沟通签约付费事宜。

 

二、货币经纪服务是遵循市场规则和商业原则

中 国银行间市场目前具备完善的多渠道自由竞争的交易市场和通道,金融机构可以有多种选择。金融机构可以自由向任何交易对手方直接进行交易,也可选择做市商的 最优价格进行交易,货币经纪公司所提供的高效询价和撮合成交服务则是其中的一个快速渠道。试点管理办法中并未强行要求金融机构必须通过货币经纪公司进行交 易。根据官方统计,2014年银行间市场现券买卖通过货币经纪公司达成的交易量不到15%

 

基金公司在采用货币经纪平台进行交易时,必定是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因此最终应该有利于基金投资人。

 

在国内,货币经纪公司与客户最终签署的费率是以各家货币经纪公司与客户双方自愿协商为基础的。即使是签约付费的客户仍可自由选择不同的交易渠道也可以选择不同的货币经纪公司为其服务,只有通过货币经纪公司达成的交易才需要按既定费率付费,这与国际惯例一致。

 

在此感谢十年来中国金融市场上各类金融机构对货币经纪行业发展的大力支持。在遵循市场规则和商业准则中,货币经纪公司将一如既往地为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货币经纪服务!

 

 

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